提供医疗服务超过政府指导价,是否仅就超过指导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免征增值税;超过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则全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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