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接到国外的订单销售货物,未向海关报关收取外汇还能办理退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规定,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接到国外的订单销售货物,未向海关报关不能办理退税,需要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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