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空调捐赠基金会,基金会转赠学校是否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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