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附表关联销售单位怎么理解,售予关联方招待的白酒是否需要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含将自产自用白酒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两部分合计反映按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全部白酒产品(不含出口免税白酒产品)销售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给关联销售单位,关联单位用于招待客户,根据上述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关联单位不属于销售单位。因此,附表《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中“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不包含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关联单位用于招待客户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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