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跨区建筑服务,月开票 10 万以下是否预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区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开具金额未达到10万元,应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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