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残保金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残保金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残保金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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