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现场给项目上工程人员临时建造的工房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长期资产?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给项目上工程人员临时建造的工房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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