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确定:
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4.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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