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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含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06 14:21:24 字体:
 
问: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60%,总收入是否包含计入其他收益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计入其他收益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60%,总收入包含计入其他收益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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