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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应考虑信用保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05 11:00:49 字体:
 
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应考虑信用保险?


答: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5-5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应考虑信用保险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针对债权组合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在计量单项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予以考虑,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

公司针对债权组合购买了信用保险,该组合内各项债权共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付金额上限或免赔金额,或者基于组合情况获得保险赔偿。由于组合中不同债权的潜在赔付金额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该信用保险合同不应被认定为单项债权的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在计量单项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得考虑该保险合同的影响。对于此类信用保险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有关规定,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保险理赔款项且相关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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