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搬迁补偿,是否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
答: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规定,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答: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规定,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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