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转回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收益?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非经常性损益,未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经常性损益。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非经常性损益,未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为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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