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情况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一类、二类和三类企业在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及之前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情况表;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后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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