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社团成立后,实缴的出资是否可以由发起人拿走?
答:社会团体的任何合法资产,无论是成立时发起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还是成立后社团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所有权和使用全都归社团而并非任何一个个人,任何人都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社会团体的任何合法资产,无论是成立时发起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还是成立后社团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所有权和使用全都归社团而并非任何一个个人,任何人都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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