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发生火灾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火灾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不属于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火灾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不属于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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