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以债权增资,是否需要评估?由谁评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企以债权增资,需要评估的,并由投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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