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江苏省的用于房子出租,房产税什么时候申报?
答:参考《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答:参考《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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