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施工企业建房,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什么时候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问“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参考2025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10月)》
二十、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于何时计征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于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委托施工企业建房,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的,应于已使用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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