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与股权损失可互抵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可以与A公司注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400万元相抵,相抵后的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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