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局下属全资公司间划转房产,企税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吗?
答:参考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的指导意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国资局并不是企业,国资局100%控股企业间的房产无偿划拨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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