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税费新规合集
2026年1月起,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明确了税收优惠相关举措,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扶持特定产业、重点产业,鼓励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内容。
>>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是明确税率适用。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四是完善税收优惠。五是健全征管措施。
>>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税,促进税务干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详细阅读《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详细阅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详细阅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详细阅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
>>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相关要求,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详细阅读《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以下简称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
>>详细阅读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年第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 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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