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工资薪金700万 实际发放660万元怎么算
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要点
企业计提工资薪金700万元,实际发放660万元,差额40万元未支付,该4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前提是“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700万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税务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仅对已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660万元认可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调增金额为700 − 660 = 40(万元),对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税率则多缴企业所得税40 × 25% = 10(万元)。
若该40万元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实际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允许在当年税前追补扣除,但须在汇缴期内提供付款凭证并完成专项申报。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年终计提奖金尚未发放,是否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工成本归集?答:不影响加计扣除基数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会计核算为准,计提未发的工资可计入“研发支出—人工费”,但需确保费用真实、归集合理、辅助账完备;税务核查时须提供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薪酬分配表等佐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计提销售团队佣金但未发放,能否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除?答:不能。佣金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须在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后方可税前扣除;预售阶段计提未付部分须做纳税调增,且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项目。
平台经济用工模式下,向灵活用工人员计提服务费但未结算支付,是否适用相同扣除规则?答:适用。无论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只要未实际支付且无合规发票,均不得税前扣除;平台企业须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后者还需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未支付即无代扣基础,亦不可列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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