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计提依据怎么填
税金及附加计提依据的规范填写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例如:城建税=(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3%;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2%。
实务中需注意:计提基数并非“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而是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和;若当月无实际缴税,则即使有销项税额或应纳消费税,也不计提附加税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何确定,能否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提基数?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后续政策,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其当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视同已缴增值税,可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即:计税基数 = 当期实际入库增值税 免抵税额 应纳消费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后,是否同步计提并缴纳附加税费?答: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预缴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预缴数为基数,就地计提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时,相关附加税费是否一并免征?答:是。依据财税〔2019〕13号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予以免征,计提依据为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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