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提当月附加税的利润分录
计提当月附加税的利润分录逻辑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不直接基于利润总额或所得税额。

会计处理上,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该分录发生于利润表确认环节,直接影响“营业利润”——因“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总额,但不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与企业所得税核算相互独立。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但有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附加税?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后续政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核准的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按对应比例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是否同步计提附加税?答:是。预缴增值税时,须同步按预缴额计提附加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相应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待项目清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确定后,再进行多退少补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免除附加税?答:是。依据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其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不得计提入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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