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本月附加税费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计提本月附加税费的会计分录逻辑
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税基础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和。

计算公式为:应缴城建税 = (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 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5%、乡镇1%) 应缴教育费附加 = (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 2%
计提时未实际缴纳,属预提性质,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归集。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后,如何确定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答:依据财税〔2005〕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之和,而非仅账面销项减进项;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须同步计提附加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是否需同步计提附加税费?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16〕43号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预缴增值税即产生纳税义务,相应附加税费以预缴增值税额为基数计算并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得递延至确认收入时再计提,否则导致费用跨期、利润失真。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费?答:无需计提。依据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免税业务的,因无实际应纳增值税额,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为零;若存在部分应税项目已缴增值税,则仅就该部分计提,不可笼统按总收入比例分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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