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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附加税的科目是什么科目类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0 09:40: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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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附加税的会计科目归属

附加税是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法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计提附加税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明细科目。
“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该科目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因其为价外税,不计入损益),也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注意: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已更名为“税金及附加”,且其核算范围明确排除增值税,仅涵盖附加税费及其他相关税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在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当期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21〕28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免抵税额=计税基数,须按适用税率(如7%、5%、1%)及费率(3%、2%)计提并申报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在未确认收入前是否需计提附加税?

答:否。预收款阶段仅需按3%或5%预缴增值税(视项目性质),但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前提;因预缴增值税已同步缴纳对应附加税,故无需另行计提;待后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收入时,再按实际应纳增值税重新计算并调整“税金及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附加税是否一并免征?

答:是。根据财税〔2019〕13号及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计税基础为零 → 附加税计提金额为0,无需进行计提分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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