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工资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增值税
计提工资与增值税申报的逻辑关系
计提工资本身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工资属于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企业内部成本费用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征税对象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工资发放属于“非经营性支出”,既不涉及销项税额,也不构成进项税额抵扣基础,因此无需就计提或发放工资单独申报增值税。
企业在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仅需填报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税额及相应减免税额等内容,工资计提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任何栏次。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按月计提但次月10日发放工资,是否影响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答:不影响。工资支出不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无论计提时间或发放时点如何,均不参与进项税计算;可抵扣进项仅限于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等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建筑企业项目部预提管理人员薪酬后,同步采购办公用品并取得专票,该笔进项税能否当期抵扣?答:可以抵扣。办公用品采购属于“购进货物”,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用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公式:进项税额 = 不含税金额 × 税率)可按规定申报抵扣,与工资计提无税务关联。
人力资源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其中包含代发工资部分,该部分是否需按全额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根据财税〔2016〕47号,选择差额纳税的人力资源公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税;即应纳税额 = (全部收入 − 代付工资 − 社保公积金等) × 5%。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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