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并结转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有哪些
计提并结转税金及附加涉及的会计科目
企业日常经营中需依法计提并结转的税金及附加,主要核算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在利润表中列示于“营业税金及附加”(2023年起已统一更名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费。

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应交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阶段)、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等。其中,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通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7%/5%/1%)
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2%(各地略有差异)。
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对应“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结转处理与实务要点
“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需全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该结转确保利润表准确反映当期税费负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的余额。
需特别注意:增值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而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及其明细科目单独列示;企业所得税亦不计入本科目,而通过“所得税费用”核算。
另外,“税金及附加”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非合同类业务)等,其中印花税自2022年11月起已纳入“税金及附加”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但证券交易印花税仍由券商代扣,不计入企业损益。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何计提?是否适用“免抵税额”作为计税基础?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18〕84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计税依据=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阶段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但因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暂不结转至“税金及附加”;待项目竣工交付、收入确认时,按配比原则将对应部分转入“税金及附加”。
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计提金额是否按减免前还是减免后口径入账?答:会计处理以实际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为准,即按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计提;减免部分不作账务处理,仅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故“税金及附加”按最终应缴额确认,体现权责发生制实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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