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计提吗
增值税及附加是否需计提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均不计入损益,而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归集与结转。

月末若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差额形成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此时需确认负债,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该过程属于会计结转,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计提”。
增值税本身不计提,但期末结转形成的应纳税额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流动负债。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需计提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各地略有差异)。
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同时,即产生相应的附加税费义务,因此附加税费必须计提,会计分录为: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等。
公式表示为:
应纳城建税 =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3%
注意:“实际缴纳”指经税务机关核定、已产生法定纳税义务的税额,而非仅账面应交数;若当月增值税留抵不需缴税,则附加税费亦不产生。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如何匹配计提?答:免抵退税计算下,当期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共同构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基数;其中免抵税额部分视同已缴税款,应据此计提附加税费,而应退税额不产生附加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 简易计税”模式下,增值税预缴是否触发附加税费计提?答:预缴增值税时,须同步按预缴额计提城建税及附加,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74号文,强调“随增值税预缴而预缴附加税费”。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费?答:免征增值税的,其计税依据为零,附加税费相应为零,不得计提;但若季度超限需缴增值税,则当期应缴额对应全额计提附加税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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