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什么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

其中,土地因不具有实物损耗和使用年限限制,会计上确认为“无折旧年限资产”;已提足折旧资产账面价值仅剩净残值,后续使用不产生新的折旧费用;经营租赁资产所有权不属于承租方,其折旧义务由出租方承担;提前报废资产自终止使用当月起停止折旧,不得补提或追溯计提。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开发的待建用地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是否可按年限摊销?若转为存货后如何处理?答: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成本计入“无形资产”,按规定年限(通常5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但一旦明确用于开发商品房,须于开工前重分类至“存货”,后续不再摊销,而按实际开发成本归集,最终结转至营业成本。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古建筑作为文物文化资产,是否需计提折旧?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文物文化资产属于“不计提折旧的非流动资产”,因其价值不随时间消耗递减,且具有不可再生性与历史稀缺性,仅需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与价值重估,不适用折旧逻辑。
企业将自建厂房部分区域改造为员工宿舍并免费提供使用,该部分资产是否需单独划分并停止折旧?答:无需单独划分折旧范围。只要资产整体仍属企业控制、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目的(含职工福利保障),且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用途本质变更,应继续按原折旧政策计提;仅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才停止折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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