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当月附加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计提当月附加税的账务处理逻辑
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需同步计提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会计处理上,月末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该分录反映权责发生制要求,即无论是否实际缴款,只要纳税义务已产生,即须确认当期费用与负债。
计算公式为:
应计提城建税 =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 × 适用城建税率
应计提教育费附加 =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 × 3%
应计提地方教育附加 =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 × 2%
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时,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及后续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同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城建税因无全国性免征条款,需结合地方政策判断,多数地区实行“随主税减免”原则,实际中通常一并豁免。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后,附加税在何地计提与缴纳?答: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缴增值税时,应同步在项目所在地按预缴税额计提并缴纳附加税,不得回机构所在地汇总计缴,确保税源与属地管理匹配。
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构成附加税计税基础?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基数,须按月计提并申报,避免漏缴风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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