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时点
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计提折旧。

折旧应自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开始计提,而非取得当月或出租/资本化当月。
例如:某公司2023年6月15日购入一栋写字楼用于出租,7月1日完成装修并签订租赁合同,则折旧起始时间为2023年8月(即达到可出租状态次月)。
若该资产为自行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的次月为折旧起点;改建、扩建期间暂停计提,完工重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恢复。
停止计提折旧的法定情形
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下,折旧应持续至资产终止确认之日的前一个月末。
终止确认情形包括:对外出售、报废、毁损、转为自用或存货等。一旦转换日确定,当月即停止计提折旧。
例如:2024年3月10日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办公楼,该资产3月仍计提折旧,但自2024年4月起停止计提,同时按固定资产准则重新确定折旧年限与方法。
特别注意:即使资产已闲置或暂未出租,只要仍符合“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定义且未终止确认,折旧不得中断;
折旧总额 = (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折旧月份数 ÷ 12。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商品房临时对外短租,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需计提折旧?答:不属于。根据准则,以销售为目的的存货不因短期出租改变其存货性质,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亦不计提折旧。
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时是否计提折旧?答:不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应摊销而非折旧;摊销期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公式为:年摊销额 = (成本 − 预计残值) ÷ 摊销年限。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涉及折旧?转换为成本模式后如何衔接?答: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属会计政策变更,需追溯调整,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认定成本,按剩余寿命重新计算折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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