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管理费用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行政单位管理费用与增值税抵扣的法定关系
行政单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主体,其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物业费等管理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行政单位因无经营收入、不从事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故不存在“进项税额”概念,更无抵扣前提。
即使取得注明税额的专票,也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作“不认证、不抵扣、不计入进项税额”处理,相关税额应计入当期支出——即借记“业务活动费用”或“单位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常见问题
行政单位租用写字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不能。租赁行为虽属应税服务,但行政单位本身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必须全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化运营的后勤服务中心开具的专票,行政本部能否抵扣?答:不能。行政本部与该中心为不同会计主体;若中心为独立纳税人,其开票对象为行政单位,则该单位仍属最终消费者,适用“谁纳税、谁抵扣”原则,行政单位无纳税义务,故不可抵扣。
财政拨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费用中含税金额,是否影响预算会计处理?答:不影响。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按实际支付金额(含税总额)确认“行政支出”,不区分价款与税额;财务会计中亦按全价入账,税额不单独反映,更不参与增值税核算。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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