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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每月都要计提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10 16:40: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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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原则与实务处理

税金及附加(原“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税金及附加属于与当期收入直接相关的税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在确认相关收入的当期同步计提
并非所有税种都需每月计提: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损益,通过“应交税费”核算,无需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若当月无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则无对应附加税费产生,此时即使月末结账,也无需计提
实务中,企业通常在每月末根据已确认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明细科目。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按月生产但季度开具发票,税金及附加是否需在生产当月计提?

答:需计提。收入确认时点依《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判断,若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如验收完成),即便未开票,也应确认收入并同步计提对应附加税费。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收取购房款,尚未确认收入,是否计提税金及附加?

答:不计提税金及附加。预售款计入“合同负债”,未确认收入;但需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属“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及“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该预缴部分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税费是否还需计提?

答:免征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费亦免征,计税基础为零,故无需计提;但若存在其他应税项目(如出租不动产),仍须就实际应纳增值税额计提相应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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