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的比例是多少?
工会经费计提的法定比例与适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关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该比例为强制性上限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实际计提时,企业应以“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按月计提并及时上缴至上级工会组织。
需注意: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须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建后转为工会经费;已建会单位若未足额拨缴,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构复杂,如何确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提基数?答:应以企业依法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础,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一次性补偿、股权激励所得及非现金福利;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计入自身工资总额计提。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高、股权激励频繁,股权激励支出是否纳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答: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因此不作为2%计提的计算基础。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外籍员工薪酬是否参与工会经费计提?答:是。只要该外籍员工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工管理并依法缴纳社保(或符合豁免情形),其实际发放的人民币或可兑换货币计价的工资均计入计提基数,适用统一的2%比例。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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