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原理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常需领用本单位库存的原材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若原材料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则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原材料账面成本 × 适用税率(通常为13%),即转出额 = 成本 × 13%。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钢材用于自建办公楼,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答:需要。自建办公楼属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货物销售),所耗钢材若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须按成本×13%全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制造业企业用自产A材料投入新建生产线,如何做账?答: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材料)。
答:不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不确认资产增减;仅作备查登记。因材料所有权属业主,企业仅就劳务部分确认收入,甲供材不计入本企业存货及在建工程成本。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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