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列入营业成本吗
会计准则下的列报归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列入营业成本。

其本质在于:营业成本核算的是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如生产商品耗用的原材料、人工及制造费用;而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资产,其折旧反映的是持有期间的资产消耗,属于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业务成本范畴。
在利润表中,该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项目,与主营业务成本分列,不得混同。若企业将出租房产作为主要经营业务(如专业不动产运营公司),其折旧仍不构成“营业成本”,因准则未因业务比重改变会计分类逻辑,而是以资产用途和持有目的为判断基础。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该厂房折旧能否计入“营业成本”以匹配租赁收入?答:不能。无论出租资产是否原属生产用房,只要持有目的已转为赚取租金,即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折旧必须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而非营业成本;收入对应列示为“其他业务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运营的商业物业,其折旧在合并报表中是否可能被重分类至营业成本?答:否。即便该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但对已完工并用于长期出租的物业,须按准则单独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严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开发产品销售形成的收入与成本才构成营业成本。
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是否还需计提折旧?其损益如何列示?答:不计提折旧。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营业利润构成部分,但既非营业成本,亦非其他业务成本,而是独立损益项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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