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比例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多少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不包括股权激励、福利费、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等。
需注意:仅“拨缴”部分可税前扣除,且须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凭证;未实际拨缴、超比例拨缴或凭据不合规的,不得扣除。
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即会计上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不得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季度预缴时,按工资总额2%计提但尚未向工会拨付,能否在预缴申报中扣除?答:不能。税前扣除以“实际拨缴”为前提,预缴阶段即使计提也须待取得合法凭据并完成拨付后,方可在汇算清缴时据实扣除,预缴期间需同步纳税调增。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是否计入工会经费计算基数?答:不计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并计入其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服务支出,不构成自身“工资薪金总额”,不可作为2%计提基数。
外资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其经费拨缴是否适用同等扣除政策?答:适用。只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取得合规收款凭证、拨缴比例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无论内资外资,均统一适用税前扣除政策,体现税收法定与国民待遇原则。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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