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基数是不是计税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关系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并非直接等同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

根据《工会法》及《关于企业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22号),企业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此处的“工资总额”指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且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
而“计税工资总额”这一概念已随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废止——现行税法下,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只要真实、合法、有凭据,即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再设比例或额度限制。因此,不存在法定的“计税工资总额”标准,更不构成工会经费计提依据。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排除在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之外,是否合规?答:不合规。凡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并建立实际用工管理关系的人员(含劳务派遣员工,若其薪酬由用工单位列支并承担个税代扣义务),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计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公司为核算主体,其总部向各项目公司分摊的管理人员薪酬,是否计入各项目公司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答:应计入。只要薪酬实际由项目公司账务列支、银行支付、个税申报,并体现为其劳动关系下的工资性支出,即属于该项目公司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不得因组织架构或内部结算方式而剔除。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归集的研发人员工资能否同时作为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答:可以。研发人员工资属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有机组成部分,计提工会经费与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无关;工会经费计提基数 = 全体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与费用性质(如研发、管理、生产)无排斥关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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