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是什么意思
不计提盈余公积的法定与实务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后,原则上应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但存在明确豁免情形:一是未分配利润为负(即存在累计亏损)时,不得计提盈余公积,因盈余公积只能从可供分配利润中提取;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且无强制性规定约束时,可不提任意盈余公积;
三是新设企业首个会计年度若未盈利,或虽盈利但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亦不满足计提前提——即“可供分配利润 = 年度净利润 − 期初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当该值 ≤ 0 时,计提基础不存在,计提行为即无法律与会计依据。
常见问题
科技型初创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第四年扭亏为盈但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计提盈余公积?答:否。须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仅当“可供分配利润>0”时方可计提;弥补前余额为负,则计提基数为零。
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按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提取储备基金,转制为内资企业后是否还需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答:需计提。转制后适用《公司法》,原储备基金不等同于法定盈余公积;只要符合“净利润>0且累计法定盈余公积<注册资本50%”,即触发计提义务。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注册资本增加,此前法定盈余公积已达旧注册资本50%,是否需就新增部分继续计提?答:是。法定盈余公积计提基准为“现行注册资本”,非历史口径;新增资本导致50%限额上升,仍须持续计提至新限额为止,即:新限额 = 新注册资本 × 5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上一篇:电子税务局怎样更新企业信息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
查看被折叠的评论
被折叠评论包含相似、疑似不友好或无意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