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受托销售的会计处理逻辑
受托销售(即代销)分为两种基本模式:**视同买断**与**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按协议价格取得商品控制权,风险报酬实质转移,应确认为自身存货;收到商品时不作会计分录,待对外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而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不承担商品风险,仅提供销售服务,收到代销商品时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两个科目进行备查核算,不确认资产与负债;实际销售后,按约定手续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 手续费 = 销售收入 × 协议费率;同时将代收货款转交委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贷记“银行存款”。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委托电商平台代销定制设备,平台按成交额5%收取佣金,是否需就代销商品确认收入?答:否。该情形属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企业仅就佣金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设备销售收入由委托方全额确认;平台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仅确认服务收入。
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合同约定“成交即确认代理费”,但购房款分期到账,代理收入何时确认?答: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履约义务完成(即交易撮合成功、买卖双方签约)且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确认收入,与房款到账时点无关;代理费=合同价×约定比例,无需按回款进度分期确认。
外贸企业通过境外代理商出口货物,代理商以离岸价(FOB)对外销售,委托方按到岸价(CIF)开票,收入确认基础应如何选择?答:应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的交易价格为基础,通常按FOB价确认收入;CIF中运费、保险费属代理人代垫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不构成委托方收入;相关税费按实际承担方归属,避免虚增营收与毛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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