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的计提触发条件
企业发生应税行为且纳税义务已实际产生时,须计提“税金及附加”。

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需在利润表中列示的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价外税)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销售应税消费品确认收入的同时,按应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或缴纳增值税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城建税税率(如7%、5%或1%)和两项附加费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即:
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
会计确认时点与政策依据
计提税金及附加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基准。
即使尚未实际缴款,只要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已成立,就必须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反之,若仅预缴或暂估但无明确纳税义务,则不得提前计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规定,企业应在确认相关收入或完成应税行为的当期,同步确认对应附加税费。
特别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虽属“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但因其清算周期长,通常采用预提方式,预提依据为预售收入×预征率(如2%~5%),待清算后多退少补。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产生的城建税与附加是否需要计提?答:免抵税额部分视同实际缴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计提,即:计税基础=当期免抵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电商平台代收代付的消费税,平台方是否需计提税金及附加?答:若平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如酒类、高档化妆品委托代销情形),则须按代销收入计提消费税及相应附加;否则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计提本方税金及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税费是否一并豁免?答:根据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免税业务的,其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无需计提。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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