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末计提附加税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月末计提附加税的会计处理逻辑
一般纳税人当月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后,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项附加税的法定税率分别为:城建税(市区7%、县城或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各地略有差异,以当地政策为准)。
计提时无需等待实际缴款,应在月末结账前完成账务处理,确保“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真实反映企业当期纳税义务。
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点在于:计提基数是“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而非“已缴增值税额”或“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本身——须先完成增值税结转,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金额后,再据此计算附加税。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采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后影响当月应纳增值税,进而如何精准确定附加税计提基数?答:免税农产品按9%或10%(如适用加计扣除)计算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最终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该余额即为附加税计提基础,须在增值税明细账结平后取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是否纳入附加税计提范围?答:是。简易计税项目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如5%征收率),属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同样构成附加税的计征依据,不得因计税方法不同而豁免附加税费计提义务。
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中,“当期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附加税?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05〕25号等文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同步计提并申报缴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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