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计提附加税分录
附加税计提的会计处理逻辑
附加税是基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税额,按法定比例计算并计提的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计提依据为:应纳主税额 × 适用附加税率,其中城建税税率依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7%(市区)、5%(县城/镇)或1%(其他地区);
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为2%,但部分省份存在差异化政策(如上海为2%,广东部分地区为1.5%)。
会计上需在月末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分录示例(假设当月应纳增值税100,000元,位于市区):
借:税金及附加 12,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0元(100,0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元(100,000×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00元(100,000×2%)
常见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未确认收入,是否需要计提附加税?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16〕36号及各地执行口径,预收款已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同步计提对应附加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得递延至收入确认时。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同时免征附加税?答:原则上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其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
出口企业“免抵退”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构成附加税的计税基础?答:构成。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需据此计提并申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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