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残保金的分录有哪些内容和科目
计提残保金的会计分录与科目解析
用人单位依法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该款项属于强制性、非税性质的政府性基金,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归集。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银行存款”。
需注意:残保金计征依据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之差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本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1.5%为法定安置比例下限;若实际安置人数≥应安置人数,则免缴。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季节性用工波动大,如何准确核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以避免多提或少提残保金?答: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即每月末在册职工人数之和 ÷ 12;劳务派遣人员须由用工单位计入,且需剔除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到岗的“挂名人员”。
小微企业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是否仍需做计提分录?答:免征期内无需计提;但须在申报期前完成减免备案,并在账务中备注“依据财税〔2019〕39号文免征”,不可先提后冲,否则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集团内多家子公司共用同一残疾人岗位,残保金能否合并计算并统一缴纳?答:不能。残保金以用人单位为独立核算主体分别计征,即使共享残疾人岗位,也须按各公司实际在职人数与安置数分别计算;跨公司安置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岗位履职证明,方可被属地残联认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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