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只要符合“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基本定义,即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有形资产。
即使暂时闲置、季节性停用或因改良暂停使用,只要尚未终止确认,仍需继续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或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应反映资产预期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常用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年限平均法公式为:
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寿命(年)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对正在升级改造中的生产线设备是否暂停折旧?答:若设备已停止使用且改造期间不产生经济利益,且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则改造期间可暂停计提折旧;但若设备部分仍在运转或改造属于日常维护性质,则不得暂停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运营的商业物业,在租约空置期是否停止折旧?答:否。只要该物业仍用于经营目的、未转为持有待售或终止确认,空置期属于正常经营波动,必须持续计提折旧,不得以“无租金收入”为由中止折旧。
事业单位将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调出方是否继续计提折旧?答:自调出手续完成、控制权转移当月起,调出方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折旧义务同步转移至接收方,接收方自资产验收合格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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