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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应付职工薪酬要计提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7/22 06:03: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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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本身不计提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因雇佣关系而对员工承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付义务,属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报酬结算关系,而非增值税应税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产生的价款,而员工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薪酬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基础
需特别注意: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自产产品、外购商品)发放福利,且该行为视同销售,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 = 不含税公允价值 × 适用税率(如13%或9%)。此时计税主体是企业,税基源于视同销售行为,而非“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身计提增值税。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自产空调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

答:需要。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应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房地产企业为高管提供免费住房,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不涉及增值税。无偿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属职工福利,未发生有偿服务行为,且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但需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如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平台型企业用虚拟积分奖励骑手,后续可兑换实物,该环节是否产生增值税义务?

答:积分发放阶段不产生增值税;当骑手实际兑现实物时,若实物为平台自产或采购后转赠,且具备商业目的与对价属性,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送”或“促销折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 = 兑换商品不含税市场价 × 税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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