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用计提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需要计提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计征的附加税,其本质为“以缴代计”,而非权责发生制下的预提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被免征、缓征或欠缴部分。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中不得在增值税/消费税尚未实际缴纳前预先计提城建税;只有当主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完成申报并实际缴库后,才按对应比例(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计算应纳城建税,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若企业采用月末结账前统一计提,而主税尚未缴库,则该做法违背税法实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负债确认的谨慎性要求。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产生的“免抵额”是否构成城建税计税依据?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18〕80号文件,经国家税务局正式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纳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即:城建税=(实际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增值税,是否需追溯补提城建税?答:需补提但不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补缴增值税属当期事项,应于税款所属期确认城建税义务,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影响前期损益且重大),同时补缴附加税费,不重述历史财务报表。
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对应城建税如何处理?答:免税则无实际缴纳额,故城建税计税依据为零,不得计提亦无需缴纳;但须注意:若存在“免税不退税”情形下产生的国内环节进项转出,可能引发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动,进而影响城建税计算基础。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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