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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0日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员选拔机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评价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六)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三)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的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连续主持小、微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小、微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重要职能(战略规划、生产运行、投资改造、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等)部门工作3年以上,较好实现预期目标。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3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课题;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较大贡献,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制定(撰写)的战略规划文件、管理优化方案、数据分析报告、风险管控方案等3项以上,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和前瞻性,论证有深度,至少1项应用实施后明显促进大、中型企业或本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主持企事业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1项以上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或科研项目获得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成果(排名前五)或二等成果(排名前三),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成果(排名前三)或二等成果(排名前二)。
7.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相关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二)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经济著作(有ISBN统一书号,下同)1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经济类书刊发表文章2篇以上(以上论文或文章的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撰写经济领域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立项研究报告2篇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价值,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第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经营管理期间,推动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业绩。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重要经济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得的本专业重要奖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或完成的本专业课题研究。
5.作为主编编著的本专业著作,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等。
6.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的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4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完成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6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4项以上省(部)级或6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或2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4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重大贡献,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制定(撰写)的战略规划文件、管理优化方案、数据分析报告、风险管控方案等5项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前瞻性,论证有深度,至少3项应用实施后显著促进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主持企事业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或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省(部)级资质认定1项以上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7.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相关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的课题研究,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编著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经济著作2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或全国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论文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经济类书刊发表文章4篇以上(以上论文或文章的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单位经营管理期间,推动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业绩。
2.主持完成的重大经济项目。
3.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的本专业重大奖项。
4.主持制定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或完成的本专业课题研究。
5.作为主编编著的本专业著作,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等。
6.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经济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2.申报时近3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年进入广东企业500强(排名前100),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6%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3.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2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至少1次在近3年),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2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时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政府的经济类表彰。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经济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中央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长期从事经济工作,获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5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6%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3.申报时近7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至少2次在近5年),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2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至少2次在近5年)。
5.申报时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获省级以上政府的经济类表彰。
第八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专业人员系列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专业设置原则上按照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分类设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4.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
5.骨干:指在业务、项目或团队中承担核心角色、发挥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
6.主要完成人:指在科研成果、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核心成员。
7.较大贡献:对所在单位、项目或行业产生了超出常规水平的影响和成果。
8.较高:所产生的价值,在特定的参照下,超出常规或预期水平的程度。
9.主要经济指标:指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实施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大、中、小、微型企业:以主管部门或行业规范认定为准。
13.重点项目:指各级政府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如重点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
14.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1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参编者,其独立撰写的字数不少于著作总字数的20%或不少于5万字。
16.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17.本专业刊物:指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类专业刊物。
18.公开发表论文:指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9.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20.重点课题:指在解决重大理论问题、政策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系统性研究任务。它更侧重于研究、分析、论证和提出解决方案。
21.省(部)级课题:省级政府部门或国家部委直属机构批准立项的经济类科研项目。
22.市(厅)级课题:市(厅)级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类科研项目。
2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5.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佐证材料。
26.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佐证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集体评议和认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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