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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等问题征求意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2021/07/26 15:29:18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65174517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8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

  4.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暂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次年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方式。

  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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